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羅盛德 律師

被告 葉雨蓁

莊筱玲

葉家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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