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羅盛德 律師
被告 葉雨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