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69號原告 林年光 被告 林鶴年
林劉秀連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2人發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76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繳裁判費6,
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
0元。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書記官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