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50號原告 黃愷
黃歆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艷秋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其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新臺幣(下同)96,000元及3,800,737元之3分之1(見補字卷第19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8,912元【計算式:(96,000元+3,800,737元)÷3=1,298,91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書記官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