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57號原告基隆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 訴訟代理人 游蕙菁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民國鐵人三項運動協會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74,9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書記官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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