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4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董金海 代理人 陳清進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秀貞 (即 鄭明隆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鄭明隆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貳佰捌拾肆萬參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一.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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