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朴簡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朴簡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朴簡字第12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永華
許尊勝江孟諭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第
396號),經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九年四月十五日所為一○九年度訴字第三十五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刑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呂永華、許尊勝、江孟諭等3人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前經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09年4月15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易判決處刑,惟本案嗣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秋瑩
法官官怡臻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書記官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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