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40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法定代理人許有進上列聲請人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訂後條文」第十六條、第二十八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配合民國108年2月1日財團法人法施行,擬修正捐助章程之內容如附表所示,業經其向主管機關教育部申請辦理,為此請求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召開第六屆第五次董事會會議,決議擬修正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且已向主管機關科技部申請辦理等情,有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科技部108年11月21日科部前字第1080070096號函、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第六屆第五次董事會會議記錄暨出席記錄、變更章程條文對照表,及修正後之捐助章程各1份在卷足憑。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第16條係依法修正董事、監事之遴聘(派)、資格、條件、限制等之變更,第28條係就董事遴聘方式之變更,皆係就該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為變更。經核聲請人所為上開部分變更與該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16條、第28條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部分,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至聲請人聲請變更其餘捐助章程部分,其中第1條為更正組織名稱,第2條係新增組織目的,第7、10、13、22、23條僅為文字用語之變更,第11條係為使文義明確而新增項、款等文字、第21條係依法新增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第30、31條係刪除捐助章程修訂日期及章程變更之施行時間,均非屬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份之聲請,於法洵屬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