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2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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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常業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
丙○○甲○○丁○○乙○○右列被告因常業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惠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其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