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8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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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九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呈雲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八四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拾壹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