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2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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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6280號債權人 李和訓 債務人光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李淑惠
一、債務人光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李淑惠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8,900,000元,及自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淑惠應向債權人給付3,000,000元,及自附表二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光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李淑惠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表一:111年度司促字第006280號編匯款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利息起算日號001110年2月4日2,400,000元CH701026110年6月1日002110年7月12日1,500,000元CH701027110年10月13日003110年10月5日2,100,000元CH701030110年12月5日004110年11月26日500,000元CH701032111年3月3日005110年12月2日1,000,000元CH701032111年3月3日006110年12月16日300,000元CH701036111年8月1日007110年12月22日400,000元CH701034111年8月1日008111年3月22日700,000元CH701037111年4月23日附表二:111年度司促字第006280號編匯款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利息起算日號001110年8月4日3,000,000元CH701028110年11月5日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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