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4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48號聲請人 林葉詩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3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確係聲請人所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3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民國108年11月4日送達聲請人後,經聲請人於同年月6日聲請網路公告,並經本院於108年11月8日將之公告於司法院及本院網站,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之股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0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儭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22日
書記官陳玉娥┌────────────────────────────┐│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中國鋼鐵股│711C-18DKZ│股票│1│1000││││份有限公司│853│││││├──┼─────┼─────┼───┼──┼───┼──┤│0002│中國鋼鐵股│711C-18DQC│股票│1│1000││││份有限公司│796│││││├──┼─────┼─────┼───┼──┼───┼──┤│0003│中國鋼鐵股│711C-18DQ3│股票│1│1000││││份有限公司│360│││││├──┼─────┼─────┼───┼──┼───┼──┤│0004│中國鋼鐵股│711C-18DQ3│股票│1│1000││││份有限公司│361│││││├──┼─────┼─────┼───┼──┼───┼──┤│0005│中國鋼鐵股│711C-18DQ3│股票│1│1000││││份有限公司│362│││││├──┼─────┼─────┼───┼──┼───┼──┤│0006│中國鋼鐵股│711C-18DQ3│股票│1│1000││││份有限公司│363│││││├──┼─────┼─────┼───┼──┼───┼──┤│0007│中國鋼鐵股│821C-32ZH9│股票│1│80││││份有限公司│083│││││├──┼─────┼─────┼───┼──┼───┼──┤│0008│中國鋼鐵股│861C-33Z90│股票│1│152││││份有限公司│972│││││├──┼─────┼─────┼───┼──┼───┼──┤│0009│中國鋼鐵股│871C-34Z92│股票│1│623││││份有限公司│810│││││├──┼─────┼─────┼───┼──┼───┼──┤│0010│中國鋼鐵股│88NX-00077│股票│1│342││││份有限公司│3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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