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0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維則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付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維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簡維則前因毒品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徒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1年4月確定,並經接續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民國102年8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4日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03年2月18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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