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240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2408號

原告 陳美容

訴訟代理人 洪錫鵬 律師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曉琦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文到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2樓之1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土地及建物第一類謄本。

㈡系爭房屋之市價資料(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近期買賣成交價格、實價登錄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書記官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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