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648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林佩萱
被告 林昱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柒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