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4795號
原告 鄭意璇
被告 王守仁
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守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已繳納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書記官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