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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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38號原告 黃清龍 即龍昌土木包工業被告 李宥臻 即 李碧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1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8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