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1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91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嘉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零陸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