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小調字第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北港福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嘉小調字第44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3月17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葉淑儀
  書 記 官 吳念儒
  通   譯 林虹儀
  調解委員  張鑽銘
  調解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北港福昌食品有限公司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貳萬零陸佰捌拾陸元,
  給付方法:於民國(下同)九十九年四月十日前,給付伍仟
  陸佰捌拾陸元,其餘壹萬伍仟元,自九十九年五月十日起至
  九十九年七月十日止,於每月十日前,各給付伍仟元,如有
  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