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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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勞簡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簡字第93號上訴人 林世彬 即台中市私立佳育美語短期補習班
林世彬即台中市私立勝利美語短期補習班被上訴人 廖孟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民國111年度勞簡字第93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2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民事勞動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