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7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孝慈選任辯護人林盛煌律師
許琬婷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4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 許婉婷 律師」更正為「許琬婷律師」。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法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何紹輔
法官黃麗竹法官蔡有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任鈞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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