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41號上訴人 唐健銘 視同上訴人 唐國豪 被上訴人 林玲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補字第271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58,143元確定在案,故本件上訴利益為12,958,1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9,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謝慧敏法官蔡汎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書記官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