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04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鍾隆毓
一、上列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秉鈞 (原名 王國龍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壹仟貳佰捌拾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捌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叁佰壹拾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添具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蔡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