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29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小字第29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被   告  張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伍仟參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
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
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玖拾陸元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書記官吳韻芳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