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5年度岡簡字第5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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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冠欣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95年度岡簡字第5號返還租賃物事件於民國95年3月30
日上午10時0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秦慧君
  書記官 胡樂寧
  通 譯 林秀琴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將廠牌SHARP、機型AR-M160、機號00000000影印機乙台
及週邊配備型號21TAB鐵桌乙個返還於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資本型租賃契約書、租賃標的
物交貨與驗收證明書、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紙、存證信函
、合作協議書、補充協議書及統一發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
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胡樂寧
法官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胡樂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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