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5年度屏簡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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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屏簡字第48號
上訴人即
被告 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95年2月24日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陸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心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碧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