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屏簡字第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丙○○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上午十
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榮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屏簡字第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丙○○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上午十
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榮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