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小字第1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小字第1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車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基小字第1236號原告富新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撰修 訴訟代理人 林聲逸 被告 簡蒼琦
蔡東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車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8月14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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