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683號原告 張瓊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文達 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二萬三千八百元(三千元加上二萬零八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書記官丁文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