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聲再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28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蘇品睿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1062號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77號,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5234、5378、5694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9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條之規定,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提出書狀聲請再審,未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揆諸上開意旨,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之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孫玉文法官賴純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心欣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