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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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清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33號聲請人 林秋華 代理人 陳清和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林秋華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提出前置協商,因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於民國(下同)103年9月4日協商不成立,爰聲請准予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本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所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10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38號卷(下稱調卷)第4頁
】、債權人清冊(調卷第5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調卷第26頁至第27頁)、本院民事執行處函(本案卷第2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1年至10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11頁至第13頁)、營業收入切結書(本案卷第28頁)、戶籍謄本(調卷第14頁)、存摺影本(本案卷第29頁至第30頁)房屋租賃契頁書(本案卷第31頁至第32頁)等在卷足憑,堪信屬實。
㈡次查,聲請人於101年至102年度稅後所得皆為0元,名
下無財產(調卷第11頁至第13頁)。又聲請人自陳與兒子 吳宸彬 即 吳盈璋 (本院103年度消債清第134號)目前高雄市○○路與五福路口之菜市場擺攤,據其所提出之營收概況與營業收入切結書,平均每月收入為10,000元,與兒子均分之後,每月個人收入為5,000元,聲請人每月另領有年金3,919元、租屋補助4,000元,此有營收概況、營業收入切結書、存摺影本等在卷可證(本案卷第24頁反至第25頁、第28頁至第第30頁)。在別無其他資料可認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之情形下,以其每月平均收入12,919元【計算式:5,000+3,919+4,000=12,919】核算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堪認妥適。
㈢再查,就聲請人每月個人必要支出部分,聲請人目前已負
債,自應撙節開銷以清償債務,每月必要生活費應以行政院內政部所公告最低生活費用為限。又最低生活費用,係照當地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60%,依其基準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調查表格式所示有關經常性支出之調查項目,其原即包括利息支出、食品、衣著、「房租」及水費、電費、醫療保健、交通、娛樂、教育等基本生活需求,是以最低基本生活費已包括聲請人房租費用。再審酌103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用11,890元,聲請人每月個人必要支出當以此為標準。
㈣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12,919元,聲請人每月必要支
出11,890元,其收入扣除必要支出,餘1,029元【計算式:12,919-11,890=1,029】,聲請人目前債務合計為4,083,017元(包括:陽信商業銀行2,988,043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4,974元,參本案卷第14頁至第15頁),聲請人在收入微薄情況下,尚需仰賴社會補助,維持生計已屬困難,遑論清償前開債務,堪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此外,又查無聲請人有本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是聲請人聲請本件清算,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本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民事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書記官梁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