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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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8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罪,均減刑,詳如該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幫助常業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及幫助常業詐欺等罪,各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另就前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
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明忠附表:
┌─┬─────┬───┬────┬─────────┬─────────┬───┬──────┐│罪│宣│犯罪│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合於96│減刑後刑期、││││日期│年度├─┬───┬───┼─┬───┬───┤年罪犯│褫奪公權期間│││告││及│法│案號│判決日│法│案號│確定日│減刑條│或罰金額│││├───┤│├───┤期│├───┤期│例│││名│刑│年月日│案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施││││台│││臺││││││用││94年10│臺灣高雄│灣│││灣││││有期徒刑肆月││第││月中旬│地方法院│高│95年度││高│95年度││第2條│又拾伍日,如││一│有期徒刑玖│某日起│檢察署95│雄│訴字第│95年3│雄│訴字第│95年4│第1項│易科罰金,以││級│月│至同年│年度毒偵│地│216號│月24日│地│216號│月20日│第3款│銀元叁佰元即││毒││12月12│字第423│方│││方││││新台幣玖佰元││品││日│號│法│││法││││折算壹日││││││院│││院│││││├─┼─────┼───┼────┼─┼───┼───┼─┼───┼───┼───┼──────┤│施││││台│││臺││││││用│││臺灣高雄│灣│││灣││││有期徒刑貳月││第││94年12│地方法院│高│95年度││高│95年度││第2條│,如易科罰金││二│有期徒刑肆│月12日│檢察署95│雄│訴字第│95年3│雄│訴字第│95年4│第1項│,以銀元叁佰││級│月││年度毒偵│地│216號│月24日│地│216號│月20日│第3款│元即新台幣玖││毒│││字第423│方│││方││││佰元折算壹日││品│││號│法│││法││││││││││院│││院│││││├─┼─────┼───┼────┼─┼───┼───┼─┼───┼───┼───┼──────┤│││││台│││臺││││││幫││93年3│臺灣彰化│灣│││灣││││││助││月29日│地方法院│彰│93年度││彰│93年度││第2條│有期徒刑肆月││常│有期徒刑玖│起至同│檢察署93│化│訴字第│93年12│化│訴字第│94年1│第1項│又拾伍日││業│月│年6月│年度偵字│地│1443號│月8日│地│1443號│月17日│第3款│(不得易科罰││詐││2日止│第6862號│方│││方││││金)││欺│││等│法│││法││││││││││院│││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