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6號原告 林志洋 被告楊婷矞
黎雅雯 陳昱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74元(利息自民國109年6月1日起算至起訴日期110年2月9日時,計算式:370,000元×254/365×5%,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書記官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