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8年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原告美商輝瑞產品公司(PfizerProductsInc.)法定代理人RichardA.Friedman訴訟代理人 劉騰遠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楊代華 律師 廖雍倫 律師被告 盧何麟 訴訟代理人 陳永昌 律師複代理人 吳孟勳 律師被告 余明卿 訴訟代理人 張振興 律師被告 徐歷慶
樓之3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98年度刑智上更㈠字第10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王俊雄法官林欣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書記官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