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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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34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施旭錦 律師被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22,1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030元。茲前開訴訟業經本院准予訴訟救助,裁判費用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思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