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52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 葉欲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及民法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葉欲良為擔保債務,於民國96年3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3,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96年3月19日至126年3月18日止,以擔保其本人及債務人 陳雅琳 對原債權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竹國際商業銀行)現在及將來所負借款等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嗣葉欲良邀陳雅琳為連帶債務人,於96年3月22日向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借款2,200,000元、50,000元等2筆,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5年10月18日,並約定按月給付本金及利息,並約定如有1期未給付本金,相對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詎相對人僅履行(依序)至102年1月6日、101年12月6日止,依前開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940,222元及利息、違約金等。
另新竹國際商業銀行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6月1日金管銀(四)字第00000000000號函准自96年7月2日起更名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2年4月19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渠等迄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附表:(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5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花壇鄉│福德││1025│建│00│00│62.21│全部│重測前:白沙│││││││││││││坑段314-78地│││││││││││││號。│└──┴───┴────┴────┴────┴────────┴─┴──┴──┴──────┴─────────┴──────┘┌─────────────────────────────────────────────────────────────┐│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52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401│彰化縣花壇鄉虎│彰化縣花壇鄉福│4層鋼筋混凝土│1層,36.34;2層,36.34│陽台,8.94│全部│重測前:白沙坑││││山街371巷27弄5│德段1025地號│造住家用樓房│;3層,36.34;4層,12.│││段2271建號。││││2號│││56;合計1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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