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25號聲請人 楊美玲 相對人凱利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梅聖竹 債務人梅聖竹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中之附表關於「士林區」之記載,應更正為「北投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上述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亦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葉煒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