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87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廖譽人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伍萬柒仟壹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8年12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60,000元,約定自108年12月12日起至115年12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2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0年10月06日止累計231,863元未給付,其中224,016元為本金;7,84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債務人於107年08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255,000元,約定自107年08月31日起至112年08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2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0年10月06日止累計147,511元未給付,其中140,808元為本金;6,610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債務人於108年12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286,970元,約定自108年12月12日起至115年12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2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0年10月06日止累計255,945元未給付,其中245,725元為本金;10,127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10年09月21日止累計121,878元未給付,其中111,979元為消費款;9,899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7879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24016元廖譽人自民國110年10月0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22%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140808元廖譽人自民國110年10月0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22%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245725元廖譽人自民國110年10月0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22%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111979元廖譽人自民國110年09月2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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