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家救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救字第184號聲請人 戴怡如 聲請人 戴怡靖 聲請人 戴妤安 共同法定代理人 蔣憶鳳 共同代理人 李玲瑩 律師相對人 戴瑞豐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105年度家親聲字第829號),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決定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又上開規定,得類推適用於家事非訟事件(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為證,且經本院調取本院105年度家親聲字第829號民事案卷查閱無訛,復查無聲請人有其他不符法律扶助要件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