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569號原告 黃子瑄 被告 蘇信瑋
莊珮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禁止於深夜至清晨時段製造噪音干擾原告居住安寧」,此乃回復其人格權利所為適當處分之救濟方法,性質上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又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賠償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準此,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共計6,200元(計算式:3,000元+3,200元=6,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書記官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