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36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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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恆富貿易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
)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零肆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歷審裁判

  • 臺北簡易庭 99 年度 北簡 字第 3610 號裁定(99.02.11)[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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