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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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號原告 莊水柱 訴訟代理人 林鋕豪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天沛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萬1574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書記官黃莉君附表:
┌──┬──────────────┬────┬─────┬──────┐│編號│土地│占用面積│公告現值│訴訟標的價額││││(㎡)│││├──┼──────────────┼────┼─────┼──────┤│1│金門縣○○鎮○○○段○○○號│3.13│2萬6600元│8萬3258元│├──┼──────────────┼────┼─────┼──────┤│2│金門縣○○鎮○○○段○○○號│0.73│2萬6600元│1萬9418元│├──┼──────────────┼────┼─────┼──────┤│3│金門縣○○鎮○○○段○○○號│23.79│2萬6600元│63萬2814元│├──┼──────────────┼────┼─────┼──────┤│4│金門縣○○鎮○○○段○○○號│4.74│2萬6600元│12萬6084元│├──┴──────────────┴────┴─────┴──────┤│價額合計:86萬1574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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