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164號聲請人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民事確定裁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補正下列事項:
⑴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第十
四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據此,繳納聲請費,為聲請必須具備之程式,如不繳納,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聲請。
⑵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地區民事確定裁判,屬因非財產
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
二、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熾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