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除字第338號聲請人 劉潔橋 即均昇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書記官孫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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