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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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宋千里 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程序中變更為童兆勤,業據其提出公司資料查詢表為證,認有依民事訴訟法第176條規定聲明承受訴訟之意思,經核無訛,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60條第1、2項及第6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債務人宋千里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核無訛。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內容,經本院通知並定期命各債權人於文到十日內以書面確答同意與否,而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同意更生方案,其他債權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則逾期不為確答,依法應視為同意。綜此,全部債權人均同意或視為同意,揆諸上揭規定,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該更生方案,此有送達證書及債權人提出之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
四、本件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既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且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故依本條例第62條規定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另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依本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在此指明。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附表: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活標準,並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四、不得出國遊學或出國旅遊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住宿等消費行為。│├──────────────────────────────────┤│五、不得從事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七、不得購置不動產。│├──────────────────────────────────┤│八、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九、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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