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5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65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退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59號原告 許詩華 被告考試院代表人關中(院長)被告 銓敘部 代表人 張哲琛 (部長)訴訟代理人 邱德明
劉玟珊 (兼送達代收人)上列當事人間退休事件,原告不服考試院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103考臺訴決字第067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緣原告原係○○縣○○鄉公所(下稱○○鄉公所)人事管理員,於民國(下同)76年9月1日退休生效並支領月退休金。嗣原告以101年7月18日函向被告銓敘部詢問月退休金存入存簿所登載之摘要用語何以為「媒體薪津」,並對配偶領取撫慰金之規定提出修正建議意見。案經被告銓敘部101年
7月27日部退四字第1013627730號書函(下稱101年7月27日函)答復略以,經該部洽據○○鄉公所表示,因撥款設定問題致存簿摘要用語顯示為「媒體薪津&啟用」,該所將更正為「退休金」,以符實際;又84年7月1日退撫新制實施前,依公務人員退休法(下稱退休法)退休並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如於100年1月1日以後亡故,其配偶與遺族領取撫慰金應依100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退休法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辦理。原告不服,以102年9月5日訴願書向被告銓敘部提起訴願,經被告銓敘部於102年9月24日以部退四字第1023767595號函(下稱102年9月24日函)移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依復審程序辦理,並經該會以102年10月29日102公審決字第0281號決定書作成復審不受理之決定。原告再提具102年11月26日訴願書,向被告考試院提起訴願,表示不服上開被告銓敘部101年7月27日函及102年9月24日函之意旨,遭決定不受理後,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被告銓敘部101年7月27日函及102年9月24日函)均撤銷。
二、本院查:㈠關於被告考試院部分:
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24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故當事人循序提起訴願後仍有不服,倘訴願決定係維持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處分,亦即為駁回訴願之決定時,當事人續行提起行政訴訟即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以資救濟,而非以訴願機關為被告。本件既係原告不服被告銓敘部101年7月27日函及102年9月24日函,經訴願程序駁回後,而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揆諸上開規定,自應以前揭函文機關即銓敘部為被告,原告以訴願機關考試院為被告,自難認合法。
㈡關於訴請撤銷被告銓敘部101年7月27日函及102年9月24日函部分:
⒈按人民以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損害其權利
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者,以行政處分存在為其訴訟合法提起之前提要件,此觀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自明。倘對於非屬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其起訴即欠缺訴訟要件,且無從補正,行政法院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所定起訴不備其他要件,以裁定駁回其訴。而所謂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3條第1項及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⒉經查,原告訴請撤銷之被告銓敘部101年7月27日函係
針對原告詢問月退休金存入存簿之摘要用語以及對於配偶領取撫慰金建議意見所為之回覆,另被告銓敘部102年9月24日函,則係該部因原告不服其101年7月27日函提起復審,而檢送復審答辯書、原告復審書及相關卷證予保訓會之函文,此觀卷附上開2函文之記載自明(本院卷第21~23頁、第79頁),核其內容均非就具體公法事件所為對外具有法律效果之行政行為,依前開說明,自非屬行政處分。訴願決定以該2函非屬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規定為訴願不受理之決定,並無違誤。原告對於非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於法未合,且其情形無從補正,應予駁回。至於退休法第18條第4項第1款規定有無原告所指違憲情事,核屬實體爭議,原告之訴既因程序不合而遭駁回,其實體上之主張即無審究必要,原告請求本院聲請釋憲亦無必要,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陳秀媖法官程怡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書記官張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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