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01號原告 詹豐蘭 原告與被告 許崇賓 即 鄧碧嬌 之財產管理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書記官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