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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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643號原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李建賢 被告鄞埼錩建築師事務所即鄞埼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7,1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書記官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