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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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83號原告春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正園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 陳羿 文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92,000元,應繳裁判費103,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3,0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意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書記官劉千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