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聲字第55號聲請人 柯陳川 代理人 賀華谷 律師相對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對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對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柯陳川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受鈞院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2號裁定准予免責並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
2款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2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堪信為真。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書記官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