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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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號原告 李吉成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 律師
李政昌 律師被告 陳君淡
陳昭美 出境住所不明吳 羅藏枝 即羅 李笑之 繼承人 羅詠亮 即羅李笑之繼承人 羅詠祥 即羅李笑之繼承人 羅麗蓉 即羅李笑之繼承人 羅麗芷 即羅李笑之繼承人 黃榮褒 即羅李笑之繼承人 羅麗莉 即羅李笑之繼承人 黃鵬全 即羅李笑之繼承人 黃淑貞 即羅李笑之繼承人 黃怡潔 即羅李笑之繼承人 李崑燦李茂輝 之繼承人(喪失國籍) 李崑煌 即李茂輝之繼承人 廖坤雄 即李茂輝之繼承人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劍華
方村彬 即方 陳秀葉 之繼承人 方湘汝 即方陳秀葉之繼承人 方采蓁 即方陳秀葉之繼承人 方建綸 即方陳秀葉之繼承人上二人嘉義市政府設嘉義市○○路○○○號法定代理人代表人 涂醒哲 住同上
鄧偉雄 即李茂輝繼承人鄧 李素貞 之繼承人
出境住所不明 鄧聖雄 即李茂輝繼承人 鄧李素貞 之繼承人
住臺南市○○區○○○路○○○
巷○○弄○○號鄧聖𪣧即李茂輝繼承人鄧李素貞之繼承人
住臺南市○區○○里○○鄰○○路○段○○
巷○○號 鄧瑪麗 即李茂輝繼承人鄧李素貞之繼承人
住臺南市○區○○里○鄰○○路○○○巷○○
弄○○號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第十一頁附圖:「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應更正為「嘉義市地政事務所」。
原判決第十三頁上方備註欄「方湘」應更正為「方湘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書記官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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